SFC 许可证 - 香港

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

根据《证券及期货条例》第 116 条,有意在香港从事受监管活动的公司必须获得 “持牌法团 “牌照。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(”证监会”)是《证券及期货条例》授权监督此类活动的监管机构。

根据《证券及期货条例》,监督和开展这些受规管活动的个人(即负责人员)也必须取得相关的证监会牌照。

我们的实践

在整个申请过程中,我们为客户提供持续的监管建议、文件和技术支持。 我们的工作范围包括

  • 就监管审批流程和所需的 RA 许可类型向管理层提供初步建议;
  • 协助确定和把握申请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所有监管问题/障碍;
  • 就证监会在颁发风险评估许可证时所考虑的主要方面提供建议,包括业务计划、财务资源预测等;
  • 准备提交证监会的文件。 在这方面,我们可以参考 GMO 内部现有的文件,并将其调整到证监会可以接受的标准;
  • 准备提交证监会的文件;
  • 与管理层合作,答复证监会在审查申请文件时提出的问题;以及
  • 陪同管理层参加与证监会的会议,讨论审批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和关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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